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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大學校務基金簡介
                    壹、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簡介
一、    校務基金會計制度簡介
我國國立大專院校預算制度原係與一般公務機關相同,均為單位預算,其收入一律解繳國庫,支出則編列預算,由國庫支應,未用完之預算,除經核准保留外,必須繳庫。在此制度下缺乏鼓勵學校創造收入、節約成本之誘因,且由於高等教育經費在教育資源有限,教育目標日增的情況下,各校所能分配之經費面臨衝擊,為求妥善因應,教育部乃積極研擬財務改進方案,將國立大專院校預算、財務制度,由公務預算體制轉變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體制,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即在此一背景下產生。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完成立法,並於同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國立大學應設置校務基金,及第十一條規定,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據此,教育部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所有國立大專院校均施行校務基金制度。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會計制度)即係依據上開規定與會計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會計制度之訂定旨在規範各基金之會計處理及其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期透過會計之一致處理,利於外界之監督,並可使各基金加強及發揮會計管理功能。
二、    校務基金會計制度特性
(一)符合現行會計思潮:有關財務報表之編製、揭露及會計處理,原則上與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相同,若有不同時,則於本制度中明確規範。
(二)促進公、私立學校會計處理一致:使公、私立學校的會計資料可供比較、分析,以利教育政策的形成與制定。
(三)會計科目分類統一:使各基金財務報表之內容與形式劃一,並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作業收支結果,俾主管機關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得利用財務報表作比較、分析而制定決策。
(四)適應電腦化作業之需要:制度設計及會計科目編號,適合電腦作業,且便於彙總、比較與分析,以達資訊化之目的。